英语类培训市场监管
A. 英语培训机构会被取消吗
学科的会取消,不是学科的不会。
1、北京不允许对6岁以下儿童进行学科类培训,除了英语,其他学科也不可以。
2、有课程存量的机构,可以把存量的课程上完,之后不能再续课,机构不能再招生,目前不可以再发招生广告。
3.、英语绘本、数学思维等,若出现 “擦边球”行为,教授学科知识,将受到严厉处罚。一旦发现,马上取缔。
4、对于已存在的少儿英语等培训机构正在积极制定政策,等教委通知,这类机构可以转。
主要内容如下:
1、对9个省市及7个地方城市同步开展为期一年的试点工作。其中分别为北京市、上海市、辽宁省(沈阳市)、广东省(广州市)、四川省(成都市)、河南省(郑州市)、山西省(长治市)、山东省(威海市)、江苏省(南通市)。
2、“双减”工作分校内,校外两方面推进,校内工作聚焦“三提”,即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提高作业质量提高课后服务水平;校外工作聚焦“三限,即限培训机构数量、限时间、限价格。
3、统筹安排周末一天作为学校周末服务时间,由学校提供以拓展综合素质为主要内容的相关服务,供学生自愿选择参加,努力实现学生周末两天不参加线上线下学科类校外培训。
4、在规范校外培训机构方面特别提到了三个方面:
严审批机构:进一步提高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原则上不再审批新的面向中小学生的线下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对面向中小学生的非学科类培训机构,要区分体育、文化艺术,科技等类别,明确主管部门,分类制定设置条件标准,强化监管。
规范培训服务行为:线上线下校外培训机构收费项目和标准要根据培训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确定,向社会公示,并接受有关部门监督,全面推广使用《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B. 校外教育培训如何才能有效监管
外的教育机构也要纳入到教育体系当中的一部分,这样才更便于监管。
首先可以让校外教育机构获得正式备案,以后也由当地的教育部门进行指导式管理,他们的教学目标和教学方案也要提交上报。经过审核以后有专人进行检查督促其是否按其计划进行实施。
同时校外机构的人员和场所要进行公示,并接受社会的监督。其中尤其是教师人员的从业资格,一定要聘请专业的老师进行专业的辅导培训。而避免他们在教师资格上弄虚作假。家长。如果对学校的教育如有意,也可以通过一定的途径向上反并且及时反馈相关的处理结果并且及时反馈相关的处理结果。
这样把企业管理和社会监督两者结合起来,才能把校外培训搞好,起到有效的监督作用。
C. 新东方等15家校外培训机构被顶格罚款3650万,究竟基于什么考虑
新东方其目的是整顿和规范。编造教师资格、夸大培训效果、价格欺诈等问题突出。新东方与15家校外培训机构被市场监管总局罚款3650万元。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的市场监管。
新东方一直致力于中国青年的教育和成长。新东方的业务体系以英语和其他外语培训为主,涵盖中国、美国和英联邦国家的主要入学考试和能力测试,以及中小学教育的一般培训课程、服务和产品。作为海外冬夏令营升级的成功范例,丰富的海外资源覆盖北美、欧洲、澳大利亚、亚洲等18个国家和地区,为中国留学生量身定制的主题线路近百条。每年寒暑假,都有1万余名学生随新东方老师到各国短期学习和旅游,学习多元文化,获得快乐成长体验。
D. 华尔街英语等4家校外培训机构被罚,这些培训机构存在什么乱象
据媒体于2021年6月2日的消息,针对校外培训机构乱象,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部署上海市市场监管局统一开展执法行动,已经分别对华尔街英语、精锐教育等4家校外培训机构罚款合计1,000万元。此消息在社交平台上也引起了众多网民们的关注与讨论。
部分网民认为,这些培训机构通过贩卖焦虑,加大了整个社会的内卷程度,而这实际上已经与教育的本意所背道而驰;也有部分网民认为,这些培训机构自身的教师在教书资质上都有所欠缺,因此应该对其进行惩罚。那么这些培训机构存在有什么乱象?以下笔者来讲讲自己的看法。
一、贩卖焦虑实际上在这些培训机构中,有些教师甚至都没有教师资格证,他们这样虚构教师资质,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同时也有可能将孩子引入到不当的境地之中,因此相关部门需要对这些校外培训机构的乱象进行惩罚,对此进行规范。
E. 英语学习类App频频出现拼写、音标等错误,英语学习类App到底归谁管
在我看来,英语学习类App应该归市场相关监管部门管理。因为如果这类学习类的App质量非常差的话,会误导非常多的学生,也会影响学生的学习心态,所带来的影响是非常恶劣的。再者,如果这类低质量的学习类App爆火的话,会给更多学生带来学习方面的困扰,也会影响社会形象。
F. 监管重锤之下,教育培训行业该何去何从
随着社会的发展,我们越来越重视对于孩子的教育,在这种情况之下,出现了很多的培训机构,但是有些培训机构的资质不全,现在我们的监管越来越严格,教育培训行业该何去何从呢?我认为一方面健全自己的资质,另一方面一定要保证孩子的安全,除此之外可以提高自己的教学质量,接下来跟大家具体说明。3.教育培训行业提高自己的教学质量。
现在有很多的培训机构,他们的质量参差不齐,就像我之前帮孩子报的一个培训机构,说的是一定能够帮助我的孩子提高分数,否则就愿意退掉全部费用,然而在这样的一种情况之下,很多家长都报名了,对于他们来说,有的孩子的分数自然会提高,所以就拿到了这部分钱,有的孩子成绩下降了,那么就把钱退给家长,所以他们几乎不用给孩子任何的培训,因此我认为这样的教育培训机构也应该被淘汰。他们应该主要提高自己的教学质量。
总而言之,随着社会的发展,我们的生活越来越好,人们也越来越重视对于孩子的教育,现在有很多的培训机构,我们的监管也越来越严格,我认为对于这些培训机构来说,首先一定要保证孩子的安全,各种消防措施一定要有,其次,一定要健全相关的资质,培养好自己的老师,提高自己的教学质量,这才是未来的发展方向。
G. 双减政策对线下英语机构有影响吗
有影响。2021年针对国内教培市场的监管政策逐渐出台,且比如今年6月,市场监管总局对全国规模较大、知名度较高、投诉举报较多的校外培训机构突击开展现场检查,对新东方、精锐教育、华尔街英语、哒哒英语等13家校外培训机构予以顶格罚款。加上5月初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的对作业帮、猿辅导的查处情况,此次重点检查已对15家校外培训机构处以顶格罚款3650万元。
法律依据:
《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
四、坚持从严治理,全面规范校外培训行为
13.坚持从严审批机构。各地不再审批新的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现有学科类培训机构统一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对原备案的线上学科类培训机构,改为审批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对已备案的线上学科类培训机构全面排查,并按标准重新办理审批手续。未通过审批的,取消原有备案登记和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对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各地要区分体育、文化艺术、科技等类别,明确相应主管部门,分类制定标准、严格审批。依法依规严肃查处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未经审批多址开展培训的校外培训机构。学科类培训机构一律不得上市融资,严禁资本化运作;上市公司不得通过股票市场融资投资学科类培训机构,不得通过发行股份或支付现金等方式购买学科类培训机构资产;外资不得通过兼并收购、受托经营、加盟连锁、利用可变利益实体等方式控股或参股学科类培训机构。已违规的,要进行清理整治。
14.规范培训服务行为。建立培训内容备案与监督制度,制定出台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材料管理办法。严禁超标超前培训,严禁非学科类培训机构从事学科类培训,严禁提供境外教育课程。依法依规坚决查处超范围培训、培训质量良莠不齐、内容低俗违法、盗版侵权等突出问题。严格执行未成年人保护法有关规定,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学科类培训。培训机构不得高薪挖抢学校教师;从事学科类培训的人员必须具备相应教师资格,并将教师资格信息在培训机构场所及网站显著位置公布;不得泄露家长和学生个人信息。根据市场需求、培训成本等因素确定培训机构收费项目和标准,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全面使用《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进一步健全常态化排查机制,及时掌握校外培训机构情况及信息,完善“黑白名单”制度。
15.强化常态运营监管。严格控制资本过度涌入培训机构,培训机构融资及收费应主要用于培训业务经营,坚决禁止为推销业务以虚构原价、虚假折扣、虚假宣传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依法依规坚决查处行业垄断行为。线上培训要注重保护学生视力,每课时不超过30分钟,课程间隔不少于10分钟,培训结束时间不晚于21点。积极探索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合理控制学生连续线上培训时间。线上培训机构不得提供和传播“拍照搜题”等惰化学生思维能力、影响学生独立思考、违背教育教学规律的不良学习方法。聘请在境内的外籍人员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严禁聘请在境外的外籍人员开展培训活动。
H. 国家对培训班有什么样的政策
2020年的疫情让校外培训机构受到重大影响,很多机构纷纷转到线上授课,虽然得到了一定的缓解,然而2021年的国家教育政策让校外培训机构人心惶惶,那么在2021都有哪些教育政策呢?尼克国际少儿英语为您整理了2021年上半年校外培训机构政策
【拓展资料】
1月
大力治理校外培训机构。2021年1月7日至8日的全国教育工作会议上,教育部长陈宝生指出2021年工作的重点是大力整顿校外培训机构,重点整治唯利是图、学科类培训、虚假广告等不良行为。
四不两直。1月16日至17日,北京市教委督查组以“四不两直”方式对校外培训机构的疫情防控工作重点督查。
寒假期间规范校外培训机构。1月28日教育部发出提醒,为了做好疫情防控,寒假期间要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的管理,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培训行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必须停止一切线下校外培训活动。
北京市暂停校外培训和集体活动。1月23日,根据北京市疫情防控要求,北京全市校外培训机构暂停线下培训和集体活动。
3月
2021年3月31日教育部印发了《关于大力推进幼儿园与小学科学衔接的指导意见》提出,各级教育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持续加大对校外培训机构、小学、幼儿园违反教育规律行为的治理力度,开展专项治理。落实国家有关规定,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对学前儿童违规进行培训。
3月31日,北京市教委印发《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近期检查发现校外培训机构存在问题的通报》,称在近期开展的执法检查中,发现相关区部分恢复线下教学活动的校外培训机构,依然存在不符合工作规范要求的问题
4月
2021年4月2日,教育部在新闻通气会上就《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睡眠管理工作的通知》中要求校外线下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线上直播类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1:00,不得以课前预习、课后巩固、作业练习、微信群打卡等任何形式布置作业。
2021年4月12日,教育部发布《关于加强义务教育学校作业管理的通知》,把禁止留作业作为校外培训机构日常监管的重要内容。
各地也纷纷出台政策,大力整顿校外培训机构,四川、江苏、福建、陕西、安徽、山东、吉林、湖南、黑龙江等地也纷纷出台整顿校外培训机构政策,大力整顿校外培训机构。
5月
5月21日下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指出强化线上线下校外培训机构规范管理。
会议强调,要全面规范管理校外培训机构,坚持从严治理,对存在不符合资质、管理混乱、借机敛财、虚假宣传、与学校勾连牟利等问题的机构,要严肃查处。要明确培训机构收费标准,加强预收费监管,严禁随意资本化运作,不能让良心的行业变成逐利的产业;要完善相关法律,依法管理校外培训机构。
5月25日,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发布《教育培训广告发布标准》,要求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不得明示或暗示有相关考试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教育、培训;不得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6月
2021年6月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召开新闻发布会,5月份对校外培训机构进行强化市场监管检查,检查发现,15家校外培训机构均存在虚假宣传违法行为,13家校外培训机构存在价格欺诈违法行为,对15家校外培训机构进行了顶格罚款。
受疫情影响,广东省广州市、佛山市、中山市、惠州市校外培训机构停止下线教学。
2021年6月15日,教育部成立校外教育培训监管司,明确其对校外培训机构的监管职责。
2021年6月15日,国务院教育督导办发布校外培训机构风险提示。
2021年6月23日,国务院部署进一步做好高考考生志愿填报工作,严禁相关媒体、培训机构、中学、个人炒作“高考状元”“高考升学率”“高分考生”“复读生”等信息。
I. 各省市的培训机构由那里监管
这个是由个省市的质量技术监督局管理的,也有《认证培训机构管理办法》来对培训机构进行约束,同时也是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管理的
《认证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8月3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认证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认证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认证培训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及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认证培训机构,是指对从事认证评审、审核、检查以及其他与认证活动有关的人员进行基本培训活动的组织。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认证培训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认证培训机构及其认证培训活动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各级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对所辖区域内的认证培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国家鼓励认证培训机构取得国家认监委确定的认可机构(以下简称认可机构)的认可,以保证其持续、稳定地具有认证培训能力。
第二章 设立条件和批准程序
第六条 设立认证培训机构,应当经国家认监委批准,并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后,方可从事批准范围内的认证培训活动。
第七条 设立认证培训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培训教学设施及办公条件;
(二)注册资金不得少于人民币20万元;
(三)有4名以上具有注册培训教师资格的专职教师,每项课程的专职教师不得少于2名;
(四)有符合有关认证培训机构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五)拥有自有或者相关组织授权的知识产权培训课程;
(六)依法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设立外商投资的认证培训机构除应当符合上述条件外,外方投资者还应当取得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规定的认证培训从业资格和认证培训授权,并具有认证培训授权相应的师资。
第八条 设立认证培训机构的审批程序:
(一)设立认证培训机构的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国家认监委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二)国家认监委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的书面决定;
(三)国家认监委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查和核实,并在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向申请人出具《认证培训机构设立批准通知书》,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申请人凭国家认监委出具的《认证培训机构设立批准通知书》,依法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凭依法办理的登记手续领取《认证培训机构批准书》。
国家认监委应当公布依法设立的认证培训机构名录。
第九条 《认证培训机构批准书》有效期为4年。
认证培训机构需要延期使用《认证培训机构批准书》的,应当在《认证培训机构批准书》有效期届满前90日内向国家认监委提出申请。
第十条 境外认证培训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应当经国家认监委书面备案,方可从事有关业务联络、市场调研、技术交流等宣传推广活动,但不得从事认证培训经营性活动。
第十一条 认证培训机构分包境外认证培训机构或者组织的相关培训课程,应当经国家认监委批准。
第十二条 认证机构、认证培训机构、认证咨询机构可以从事其批准范围内的内审员培训活动,但认证机构不得对向委托其认证的认证委托人开展内审员培训活动。
内审员培训教师应当具有高级审核员或者高级咨询师资格。
第三章 行为规范
第十三条 认证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认监委制定的认证培训基本规范、认证培训课程准则、规则等有关要求从事认证培训活动。
属于认证培训新领域,尚未制定统一认证培训课程准则、规则的,认证培训机构可以自行制定相应的认证培训课程准则和规则。
第十四条 认证培训机构应当公开认证培训基本要求、收费标准等信息,并保证信息的真实、准确、全面。
第十五条 认证培训机构应当完成认证培训机构和认证培训课程准则、规则规定的课程设计、课程管理、学员管理、证书管理和管理评审等基本程序,保证认证培训的完整、真实、有效,不得减少、遗漏认证培训程序和内容。
认证培训机构应当对认证培训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并归档留存。
第十六条 认证培训机构应当建立与认证培训课程准则、规则相适应的培训课程管理和培训教师能力评价制度,必要时可以取得认可机构的确认。
第十七条 认证培训机构及其认证培训教师应当及时作出认证培训结论,并保证认证培训结论的客观、真实。
经认证培训符合要求的,认证培训机构应当及时颁发认证培训合格证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告知被培训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认证培训结论经培训教师签字后,由认证培训机构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签署。
认证培训机构及其认证培训教师对认证培训结论负责。
第十九条 认证培训机构应当对其认证培训活动的有效性实施监控和评价,至少每12个月实施1次内部质量体系审核和管理评审。
认证培训机构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向国家认监委和所在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上1年度工作报告。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培训机构应当在发生变更之前向国家认监委报告,并办理相关变更事宜:
(一)认证培训业务范围发生变更;
(二)法定代表人、股东发生变更;
(三)专职教师发生变更;
(四)认证培训机构名称发生变更。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国家认监委应当对认证培训机构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方式包括:年度报告审查;现场监督;对认证培训活动及结果进行抽查;组织同行评议;向认证培训对象征求意见。
第二十二条 认可机构对已取得认可的认证培训机构应当实施认可监督。
第二十三条 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认证培训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予以查处。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认证培训违法违规行为,有权向国家认监委和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国家认监委和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认监委应当依法办理认证培训机构批准决定注销手续:
(一)《认证培训机构批准书》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认证培训机构依法终止的;
(三)认证培训机构已经不具备认证培训能力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认证培训机构批准决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认监委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对认证培训机构作出的批准决定:
(一)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批准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批准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批准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批准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批准决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七条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认证培训活动的,责令其停止认证培训活动,处3万元罚款,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八条 未经批准擅自分包境外认证培训机构或者组织的相关课程培训的,责令其停止所分包的培训业务,处2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国家认监委应当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撤销批准文件,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申请设立认证培训机构时,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国家认监委应当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并给予警告。
第三十条 认证培训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批准文件的,责令其停止认证培训活动,处3万元罚款;国家认监委应当撤销批准文件,并予以公布。
第三十一条 认证培训机构超越国家认监委批准的业务范围进行认证培训活动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国家认监委应当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撤销批准文件,并予以公布。
第三十二条 认证培训机构涂改、出租、出借批准证书或者以分包本机构认证培训业务、委托招生等形式非法转让认证培训业务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国家认监委应当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撤消批准文件,并予以公布。
第三十三条 认证培训机构在公开信息、网站和广告等宣传活动中进行虚假或者误导性宣传的,责令改正,处5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国家认监委应当责令停业整顿,并予以公布。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至第二十条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认证培训机构在国家认监委或者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实施的监督检查中,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国家认监委应当责令停业整顿,并予以公布。
第三十六条 境外认证培训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未经国家认监委备案或者从事认证培训经营性活动的,责令改正,处2万元罚款,并予以公布。
第三十七条 认证培训机构聘用未经认可机构注册或者确认的培训教师进行认证培训活动的,责令改正,处5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国家认监委应当责令停业整顿,并予以公布。
第三十八条 认证培训机构在被国家认监委责令停业整顿期间,继续从事认证培训活动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国家认监委应当撤销批准文件,并予以公布。
第三十九条 买卖、伪造或者冒用批准文件、认证培训证书以及其他认证培训证明文件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
认证培训机构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国家认监委应当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撤销批准文件,并予以公布。
第四十条 国家认监委和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认证培训机构审批工作中,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申请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认证培训机构或者常驻代表机构,应当比照本办法办理有关审批以及其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 认证培训收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有关认证培训机构审批以及其他管理规定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停止执行。
J. 人民日报四问校外培训,剖析乱象背后的原因,校外培训机构未来何去何从
很多网友们经常会在日常生活中看到有很多校外的培训机构,而且这些校外的培训机构也是针对不同人群的需要,开设了各种各样的培训班。比如说针对于小学初中的学生也有专门的培训班,不仅有关于学习的,而且也有关于特长班。所以能够感受到现在的很多小孩子们,他们在很小的时候就要接受各种各样的训练了,而且在课下的时候也没有多余的个人的时间把自己大部分的时间都花在了这些校外机构的培训学习上。
但是有很多老师他们也是想通过这种方式跟一些教育机构形成一种利益上的往来,所以也会让教育变得不那么纯粹了。并且有很多校外培训机构,他们的价钱设置也是非常贵的。很多网友们会发现这样的培训机构如果要是花上几年的话,可能对于这些孩子们来说要增加很大的教育成本,对于一些父母们来说也是非常有压力的一件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