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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平法英語怎麼說及英語單詞

發布時間: 2025-01-15 10:49:28

Ⅰ Transfer,Assignment,Charge和Pledge的區別

先看assign和transfer.兩者均有轉讓的意思,但又有區別。請看以下法律詞典的詞條。
assign 轉讓;動產轉讓轉讓財產,尤指轉讓屬人財產或動產〔personal or moveable property〕。在英格蘭,動產轉讓是指屬人動產、實產〔real property〕中的動產權益〔chattle interest〕或實產中的衡平法權益〔equitable interest〕的完全轉讓。它可以是無償的,也可以是有償的。在蘇格蘭,動產轉讓是指將債權、股權、版權、保險單等無形財產權完全或僅作為擔保加以轉讓的方式。並非所有權利都可轉讓,某些特定類型的權利轉讓需要特殊的手續。
transfer n.(1)轉換;轉移指對財產或其利益進行處理和分割的任何方式,包括金錢的支付、免除債務、租賃、設置負擔等,也包括財產權的保留;它可以採用直接或間接、無條件或附條件、自願或強制等各種類型的方法。(2)流通指按照法律形式進行票據流通,包括通過背書、支付、轉讓和法律規定等方式。(3)轉讓指財產或所有權等的讓與。
v.(4)移轉尤指改變佔有或支配。(5)賣給;贈給。
----元照英美法詞典
assign 讓與,動產轉讓
transfer (所有權的)讓與(把一個人的權利轉讓給另一人),(物權、產權等)轉讓
transfer, assignment, conveyance, negotiation 均有轉讓的含義。transfer 為一般術語,可泛指各種轉讓;assignment多為民法或合同法上的債權讓與,且常指轉讓無形財產的權利;conveyance 多指不動產,如土地物權(title)的轉讓,其也包括土地其他權利的轉讓或租賃(lease)、按揭(mortgage)或抵押(encumbrance);negotiation 常指票據法上的權利轉讓
----英漢法律英語大辭典
從元照英美法律詞典沒太看出兩個術語的區別。但依據英漢法律用語大辭典,transfer為一般術語,而assignment多用於民法和合同法上的債權讓與,及無線財產的權利的讓與。但查布萊克法律詞典第八版,assign用convey和transfer解釋。而transfer則用convey, remove from, pass or hand over from,但指出尤指佔有和支配的改變。可見這兩個術語雖然同義,但還是有區別的。
再看charge和pledge.
charge 擔保;負擔為保證債務的清償或義務的履行而在土地或其他財產上設定的抵押權〔mortgage〕、留置權〔lien〕或其他無特別名稱的擔保權利,如果土地所有人或其所擔保的人未償還債務或履行義務——例如納稅、支付遺產或年金等,擔保權利人可以訴請變賣土地以抵償債務。根據英國1925年《財產法》〔Law of Property Act〕,負擔分為普通法所承認的土地負擔——包括地租負擔〔rent charge〕、普通法上的抵押〔legal mortgage〕、土地稅負等——和衡平法上的土地負擔〔equitable charge〕。後者存在於債權人未取得對土地的普通法地產權的情況,例如通過寄存產權文書設定衡平法上的抵押〔equitable mortgage〕,或者借款人本身只對土地享有衡平法上的權利。土地上的負擔必須在土地登記局或類似政府主管機構登記,否則不能對抗已支付對價的買主。
pledge n.(1)質押債務人將其動產或無形財產證書交給債權人佔有,作為履行債務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變賣質物受償,但在變賣前債務人還可通過履行債務贖回質物。在美國,有關質押的法律大多已被《統一商法典》〔U.C.C.〕第九章有關擔保交易〔secured transactions〕的規定所替代。(2)(廣義)保證;擔保提供某些擔保物作為履行債務的保證。(3)質物;典當物;擔保物(4)(古)(復)訴訟保證人在普通法訴訟中,作為原告的保證人,其名字須附於起訴狀〔declaration〕之末。後來由於不再對提出虛假請求的原告處以罰款,即純粹成為一種形式,一般以虛構的人名John Doe和Richard Roe代替,或完全省略。
-----元照英美法詞典
charge 抵押,財產負擔
pledge 質押,質權v.質押;出質;典當
charge, mortgage, pledge, lien, hypothecation 均有債務人將其財產作質押擔保的含義。在英美法中,擔保包括人的擔保(personal security)和物的擔保(real security)兩種。其中物的擔保可分為三種類型:一為由債權人取得對擔保物的所有權,而不依賴於對物的佔有的擔保;二是債權人不享有對擔保物的所有權,但依賴於對物的佔有的擔保;三是既不依賴取得對物的所有權,也不依賴對物的佔有的擔保。屬於第一類型的擔保為mortgage(按揭),屬於第二類型的擔保有pledge(質押)和lien(留置),屬於第三類型的擔保有charge hypothecation。charge 和mortgage 經常用作不動產的擔保中。它們在實務上盡管區別不大,但在理論上,尤其是房地產抵押上仍存在較大差異。charge 是指房地產所有者將某些權益賦予債權人,作為償還債務或履行責任的擔保,一旦抵押人無力償還債務或履行責任,債權人即可行使這些權益,處置該抵押的房地產以獲得清償。charge不轉移房地產所有權,而只是賦予債權人對房地產的某些權益,包括佔有權益,故charge 十分等同大陸法系中的「抵押」,當然也有人主張將其譯為「財產負擔」。而mortgage 在香港則被譯為「按揭」,指房地產按揭人將其房地產的產權(業權)移轉給債權人,作為償還債務的擔保,但實際佔有權卻仍然為債務人所有。在按揭期間,債權人即成為按揭房地產的產權所有人,如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或有其他違約行為,債權人可以按按揭房地產所有權人的名義起訴,取消按揭人的回贖權,從而取得按揭房地產的包括佔有權在內的絕對產權(title)。過去內地多將mortgage 譯為抵押,但鑒於該單詞的內涵與大陸法系的抵押含義有一定差異,且目前內地已開始使用「按揭」這個術語(盡管從法的角度上看,內地現仍從大陸法系的抵押觀念來認識按揭),從翻譯角度上講,筆者認為最好能將mortgage 翻譯為「按揭」。pledge為質押或質權,指佔有權而非所有權的轉移;而lien則為留置權;hypothecation 來源於羅馬法中的hypotheca,在英美法中,其常用作指海商法中的船隻或貨物的抵押
-----英漢法律用語大辭典
可見charge和pledge都有債務人用財產為自己債務擔保的含義。但charge指既不依賴取得對物的所有權,也不依賴對物的佔有的擔保,即我們所謂的抵押,而pledge指債權人不享有對擔保物的所有權,但依賴於對物的佔有的擔保,即我們所謂的質押。而布萊克法律詞典第八版對pledge的釋義為:the act of providing something as security for a debt or obligation; A lment or other deposit of personal property to a creditor as security for a debt or obligation.而對charge的釋義為:to impose a lien or claim, to ecumber.可見charge不僅指抵押,也有留置之意。但牛津法律詞典第五版對charge 的釋義如下:A legal or equitable interest in land, securing the payment of money. It gives the creditor in whose favour the charge is created (the chargee) the right to payment from the income or proceeds of sale of the land charged, in priority to claims against the debtor by unsecured creditors.可見charge主要指房地產所有人將地產上的某些權益給予債權人以作為債務的擔保,翻譯為「抵押」較妥。
可見assign和transfer雖同義,還是有區別的,但漢語翻譯無法體現。但要忠於原文,故本人選擇同義重復的譯法,而charge和pledge分別譯為「抵押」和「質押」。
見一網友翻譯功底不錯,其譯文如下:
10.其他
10.1 本協議的任何一方,在未得到另一方的書面許可前,都不得將其根據本協議所享有的全部或任何權利或義務分派、轉移、託管或抵押出去。

Ⅱ 法學專業相關英語單詞收集

在法學領域,掌握相關的英語詞彙是必不可少的。以下是部分法學專業英語詞彙的收集,它們涵蓋了法律的不同方面,包括法律術語、法律程序、法律理論、法律制度等。這些詞彙有助於深入理解法律文本,提升法律專業英語水平。


1. 法律與法律術語



  • Abolish v. 廢除

  • Action n. 行動

  • Adjective law 【律】程序法

  • Capital punishment 極刑

  • Civil law 民法

  • Criminal n. 犯罪分子,罪犯

  • Criminal law 刑法

  • Death penalty 死刑

  • Detention n. 拘留

  • Divorce n. 離婚

  • Enforcement n. 執行,實施

  • Hardened adj. 堅定的,冷酷無情的

  • Juridical adj. 法律的,訴訟程序的

  • Law n. 法律

  • Legal adj. 法律的;合法的

  • Nationality n. 國籍

  • Perjury n. 偽證

  • Property n. 財產

  • Punitive adj. 刑罰的

  • Rent n. 租金法系

  • Legal system 法協會

  • Law society 法學

  • Jurisprudence 法學博士

  • Leading principles of law 法學的范疇體系


2. 法律程序與制度



  • Law textbooks 法學理論

  • Theory of law; legal theory 法學權威

  • Academic authority in law 法學士

  • System of jurisprudence 法學體系

  • First principles of law 法學院

  • Faculty of law; law school 法醫

  • Forensic medicine 法學會

  • Law society 法律教育

  • Ecational system of legal system 法制

  • Legal history; history of legal system 法制史

  • Rule of law 法治

  • The mechanism of rule of law 法治的要素

  • Element of rule of law 非實質的

  • Non-profit 非營利的

  • Permissive provision 廢止法律

  • Annulment of law 分別管轄權

  • Separate jurisdiction 分別財產制

  • Separation of property regime 分別規定

  • Share the responsibility 分擔責任

  • Divide responsibility for their own work

  • Extrajudicial 法院

  • Judicial investigation 法院調查

  • Competence of court 法院管轄權

  • Extrajudicial 法院管轄以外的

  • Court decision 法院判決

  • Court structure 法院系統

  • Judicature act 法院組織法


3. 法律理論與方法



  • Method of jurisprudence 法學方法

  • Methodology of jurisprudence 法學方法論

  • Category of jurisprudence 法學的范疇意識

  • Category of jurisprudence 法學的基石范疇

  • Fundamental categories of jurisprudence 法學的范疇體系

  • Consciousness of category of jurisprudence 法學的范疇意識

  • Academic authority in law 法學的范疇體系

  • System of jurisprudence 法學體系

  • First principles of law 法學通論

  • Faculty of law; law school 法律教育

  • Ecational system of legal system 法制

  • Legal history; history of legal system 法制史

  • Rule of law 法治

  • Mechanism of rule of law 法治的機制

  • Element of rule of law 法治的要素


4. 國際法與法律體系



  • International law 國際法

  • Chancery division 衡平法庭

  • Circuit court 巡迴法院

  • Civil law 大陸法

  • Civil right act 人權法案

  • Civil procere 民事訴訟法

  • Clerk 書記官

  • Closing argument 訴訟結論

  • Co-defendant 共同被告

  • Common law 普通法、習慣法、一致法、共同法

  • Compurgation 宣誓采證法

  • Compurgatory 宣誓采證法中的證人

  • Complaint 起訴狀

  • Concurrent jurisdiction 競合管轄權

  • Consideration 約因

  • Consortium 婚姻生活權;配偶權;親權

  • Contempt of court 藐視法庭罪

  • Contract under seal 封印契約

  • Contributory negligence 加工過失

  • Corpus juris secunm 美國法律網路全書

  • Counterclaim 反訴

  • Court of common pleas 民訴法院

  • Court of king's bench 王室法院

  • Court of exchequer 財務法院

  • Court of exchequer chamber 財務上訴法院

  • Country court 鄉鎮法院

  • Court of common bench 民訴法院

  • Court of chancery 衡平法院

  • Court of justice of the peace 地方治安法院

  • Court of probate 遺囑繼承法院

  • Court of divorce 婚姻法院

  • Court of appeal in chancery 衡平上訴法院

  • Court of crown cases reserved 皇室上訴法院

  • Court of assize 巡迴法院

  • Court of outside the united kingdom 英國境外各法院

  •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審法院

  • Court of second instance 第二審法院

  • Court of the international trade 國際貿易法院

  • 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federal circuit 聯邦巡迴上訴法院

  • Covenant 封印契約

  • Compensation order 令狀

  • Cross claim 被告間訴訟

  • Cross examination 復向對方提出之證人

  • Curia regis 國王的法院

  • Damages 損害賠償

  • Debt 返還確定金錢的令狀

  • Decree 衡平法院作成的判決

  • Dective reasoning 演繹法

  • Default judgement 一造判決

  • Defendant 被告

  • Defendant in error 被上訴人

  • Demurrer 駁回

  • Deposition 詰問內容作成的筆錄

  • Detinue 非法留置的動產回復令狀

  • Dialectical reasoning 論理(辯證)方法

  • Direct examination 詰問自己提出辯證

  • Direct verdict 法官指示陪審團作出直接判決

  • Discovery process 發現程序

  • Dismiss 駁回

  • Dissenting opinion 不同意見書

  • District court 地方法院

  • Diversity jurisdiction 多元管轄權

  • Docket 案件登陸

  • Dual system 雙軌並行制度

  • Due process 正當程序

  • Program 正當程序課程


通過這些詞彙的積累,法學專業人員能夠更有效地閱讀、理解、撰寫和交流法律文件,從而提升法律工作的效率與專業性。

Ⅲ 禁反言確立禁反言原則的意義

禁反言原則,源自衡平法理念,是英美衡平法院給予當事人的衡平救濟,旨在防止當事人用前後矛盾的言詞或行為損害對方的信賴利益,體現誠信原則在民事訴訟領域的具體應用。



確立禁反言原則的意義在於:
首先,它能夠防止當事人濫用處分權,維護訴訟程序的安定性。在辯論主義盛行的當下,當事人享有充分的處分權,但這也為濫用權力創造了可能,增加了訴訟道德風險。當事人在訴訟中反復變換立場,故意作出前後矛盾的行為,是濫用處分權的表現,這可能破壞訴訟的不可逆性和穩定性。禁反言原則的實施,能夠有效防止這種濫用,維護訴訟程序的穩定。



其次,它確立了科學的推定原則,有利於揭示案件事實。在民事訴訟中,追求客觀真實的難度很大,因為隨著時間的變化,當事人的利益關系也在變化,所謂的「真實」往往是相對的。當事人故意做出前後矛盾的行為,往往出於趨利避害的動機,其後的行為比前行為更具主觀性,更難以被採信。禁反言原則將當事人在前的行為視為其真實意願的表示,遵循了發現案件事實的規律,有利於實現訴訟目的。



此外,它限制了職權主義的過度擴張,避免案件久拖不決。禁反言原則避免了當事人反復提出相互矛盾言論的情況,從而減少了法院因查明案件事實而不斷重復訴訟程序的可能性,防止案件久拖不決,顯著提高了審判效率,減輕了當事人的訴訟負擔。



綜上所述,禁反言原則不僅源自誠信理念,其功能同時有助於制約辯論主義的擴張和職權主義的泛濫,既促進程序正義的實現,又推動實體正義的落實,成為實現公正與效率兩大訴訟主題的有力工具。


(3)衡平法英語怎麼說及英語單詞擴展閱讀

禁反言一詞來源於法語單詞estoupe和英語單詞stop(停止)。 禁反言是人們在進行民事活動、民事訴訟行為時,應對自己以言詞做出的各種表示負責,不得隨意做出否定在先言詞的言論或行為。

Ⅳ equity在金融中的意思

所有者權益。

equity,英語單詞,主要用作名詞,作名詞時意為「公平,公正;衡平法;普通股;抵押資產的凈值」。

equity 公平

private equity 私人股權投資 ; 私募股權 ; 私募股權投資 ;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

Negative equity 負資產 ; 負權益 ; 負產權

link equity 鏈接衡平

Equity cushion 股本作墊 ; 資本靠墊

equity ownership 資本所有權 ; [法] 產權所有權 ; 所有權

equity option 選擇權 ; 各股選擇權

所有者權益,是指企業資產扣除負債後,由所有者享有的剩餘權益。公司的所有者權益又稱為股東權益。所有者權益是所有者對企業資產的剩餘索取權,它是企業的資產扣除債權人權益後應由所有者享有的部分,既可反映所有者投入資本的保值增值情況,又體現了保護債權人權益的理念。

所有者權益的來源包括所有者投入的資本、其他綜合收益、留存收益等,通常由股本(或實收資本)、資本公積(含股本溢價或資本溢價、其他資本公積)、盈餘公積和未分配利潤等構成。

所有者投入的資本,是指所有者投入企業的資本部分,它既包括構成企業注冊資本或者股本的金額,也包括投入資本超過注冊資本或股本部分的金額,即資本溢價或股本溢價,這部分投入資本作為資本公積(資本溢價) 反映。

其他綜合收益,是指企業根據會計准則規定未在當期損益中確認的各項利得和損失。

留存收益,是指企業從歷年實現的利潤中提取或形成的留存於企業的內部積累,包括盈餘公積和未分配利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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