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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區制英語怎麼說及英語單詞

發布時間: 2020-12-27 02:23:38

『壹』 在中國的北部地區用三個英語單詞怎麼說

英文原文:
in northern China
英式音標:版權
[ɪn] [ˈnɔːð(ə)n] [ˈtʃaɪnə]
美式音標:
[ɪn] [ˈnɔrðɚn] [ˈtʃaɪnə]

『貳』 英語翻譯

1樓的亂翻譯,我給你翻譯如下:
尊敬的81006189號博士:
我們已收到你通過[email protected]這個郵箱提交的以下1個序列內容:
「按1124序列:(1)」
這是您想要提交的正確的序列嗎?
請提供有關您提交系列論據的以下信息:
[1]
請確認這個序列是來自下面的哪一個:
a)純培養:一種只包含一個微生物物種的培養方式;
b)富集培養:利用選擇性培養基來凸顯一種具有特定表型特性的微生物,以得到部分純化,混合培養。對已凈化的物種,請不要選擇此方法;
c)主體環境的DNA:直接用源/宿主DNA來進行聚合酶鏈式反應擴增;
i)通用引物;
ii)物種特異性引物;
[2]
為你的記錄提供一個克隆/隔離/物種或其他唯一標識符。如需更詳細的解釋,見下文。
[3]
提供描述這個序列或機體所在的獨立的環境條件和地理位置的更多細節。
請回復到這個郵箱:[email protected]
為方便供您參考,請根據我們已有的資料找到您的以下的初步普通文件。
郵件回復時,請用原來的主題,以使得你的信件更快地得到處理。
真誠的,
勞倫斯赫盧姆斯基
博士
承包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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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馬里蘭州
貝塞斯達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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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301)496-2475
傳真:(301)480-2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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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叄』 綏化地區高中英語必修三單詞表(外研版)帶音標和翻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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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 海關專業英語詞彙翻譯研究匯總( 上海海關第三片區團組織)

上海海關第三片區團組織海關專業英語詞彙翻譯研究匯總
(首批60條)

1.ADMINISTRATIVE SETTLEMENT OF A CUSTOMS OFFENCE
海關違規行為的行政解決
國內立法明確的程序,在此之下海關有權處理海關違規行為,既可以做出裁定也可以協商解決。
註:海關違規行為的行政解決由1974年京都公約附約H.2和修正本京都公約特別附約H第一章明確。

2. APPEAL
復議
某人直接受到海關裁決或排除影響,或某人認為自己受此侵害,因此在向權利部門申訴前,申請救濟。
註:海關事務的復議在1974年京都公約附約H.1及修正本京都公約總附約第10章中明確。

3. ATA CARNETATA
單證
一種國際海關單證,在ATA公約和伊斯坦布爾公約條款下出具,具有國際有效地擔保效力,可以用於代替國內單證,並作為進口稅費的擔保,用於臨時進出境貨物,以及適用時的轉運貨物。該單證可以用於監管臨時出口或復運進口的貨物,但這種情況下,國際擔保不適用。
註:1.ATA單證原則上不能用於運輸工具的臨時進境。(參見伊斯坦布爾公約附約A第一款註解2)
2. ATA公約使用進口稅取代進口稅費,該稱法與進口稅費同等含義。

4. AUDIT-BASED CONTROL
稽查
海關對申報准確性和真實性的驗證措施,方法是通過檢查相關手冊、記錄、商業系統和相關人員持有的商業數據。
註:稽查在修正本京都公約總附約第6章明確。

5. BOARDING AND SEARCH OF MEANS OF TRANSPORT
運輸工具進入及檢查
海關進入運輸工作的行為,目的是:
(1)從運輸工具負責人處收集信息,檢查運輸工具、貨物、儲備、職員和旅客的商業、運輸及其他單證。
(2)檢查、查驗及搜查運輸工具

6. CARGO DECLARATION
貨物申報
商業用途的運輸工具到達前或出發前提交的信息,提供了海關需要的入境或出境貨物的相關信息。
註:1. 貨物申報的屬性和內容在不同的國家有所不同,貨物的內容可能包括類型、數量、嘜頭、包裝數、貨物的簡要描述、毛重等。在一些國家,這些內容可以電子申報。
2. 貨物申報通常程稱作「艙單」,在一些國家,空運貨物艙單,輪船艙單或貨物艙單在貨物申報時接受。貨物申報有時也被稱作貨運申報。
3. 1965年倫敦便利國際貿易海上公約附約提供了貨物申報(國際海事組織範例表格FAL表2)。關於空運,相應的申報成為貨物艙單(1944年芝加哥國際民航範例表格)。
4. 商品申報可以在個人物品申報之後的貨物申報中提交。
5.貨物申報在修正本京都公約第1、2章附約A中定義。

7. CARGO MANIFEST
貨物艙單
在運輸工具或運輸單元中組成貨物的商品列表。商品艙單提供了貨物的商業情況,例如運輸單證號碼、收貨人、發貨人、埋頭、數量、包裝數量和種類、描述、貨物數量,可以用在貨物申報的場合。
註:貨物艙單的例子包括空運貨物艙單、輪船艙單、貨物艙單和公路運輸艙單。

8. CERTIFICATE OF ORIGIN
原產地證書
確定貨物的特定表格,政府或機構授權簽發,證明證書相關貨物源自特定國家。證書也可以包含生產商、製造商、供貨人、出口人或其他有關人員的申報。
註:1. 在這個定義中,國家一詞包括國家聯盟、地區或國家的一部分。
2. 1974年京都公約附約D.2,修正本京都公約特別附約K第2、3章,及普遍優惠制優惠安排框架中明確了原產地證明的特定形式。

9. CLEARANCE
清關
完成允許貨物進入國內使用、出口或進入另一項海關程序所必須的海關手續。
總附約,修正本《京都公約》第二章。

10. COMMERCIAL FRAUD
商業欺詐
違反任何由海關負責執法的法律法規規定,為逃避或企圖逃避對商品流通所徵收的關稅/稅款/稅費的行為;
和/或,
逃避或企圖逃避任何適用於商品的禁止或限制措施;
和/或,
收受或企圖收受沒有恰當權利收受的任何償付、補貼或其他支付;
和/或,
註:獲取或企圖獲取損害合法商業競爭原則和做法的非法商業優勢。打擊商業欺詐CCC手冊第二章中列舉了商業欺詐案件類型清單。

11. COMPENSATING PRODUCTS
補償產品
使用內發加工程序在一國生產、加工或修理而獲得的產品;或者,
在國外獲得,使用外發加工程序生產、加工或修理而獲得的產品
註:在某些國家,對與暫時進境進行內發加工或暫時出境進行外發加工在貨物描述、質量以及技術特徵上相同的進境、出境或國內產品進行加工而獲得的產品可能會被視為補償產品(與同等產品抵銷)。
1974年《京都公約》附約E6和E8,及修正本《京都公約》特定附約B第二章,特定附約F第一章和第二章。

12. COMPROMISE SETTLEMENT
協商解決
在違規人符合特定條件的情況下,海關(有權)同意放棄對這一違規行為的處理程序的協議。
註:
海關違規行為協商解決規定於1974年《京都公約》附約H.2.,以及修正本《京都公約》特定附約H第一章
同時可見「海關違規行為的行政解決」

13. CONTAINER
集裝箱
一種運輸工具(吊斗、可移動箱體或其他類似結構)
完全或部分封閉構成裝載貨物的箱體
具有永久性質,足夠堅固適合重復使用
經特別設計,便利貨物適合一種或多種運輸模式下的存儲而無需中途重裝
現成處理設計,特別是從一種運輸模式轉換到另一種運輸模式
易於填裝和清空設計
內部容量為1立方米或以上
「集裝箱」應包括適用於該型號集裝箱的附約和設備,只要這些附約和設備隨集裝箱攜帶。「集裝箱」一詞不包括運輸工具、運輸工具的附約或零部件、包裝或托盤。「可裝卸車身」應視為集裝箱。
註:
暫時進境的集裝箱設施在《伊斯坦布爾條約》(附約B.3.)和1972年《海關集裝箱條約》有規定。後者還就接受集裝箱施加海關封志後進行國際運輸的條件進行了規定。
1975年《根據TIR手冊進行國際貨物運輸的有關關稅協定》也對國際轉關運輸中使用集裝箱進行了規定。

14. COUNTRY OF ORIGIN OF GOODS
產品原產國
為適用海關關稅、數量限制或其他與貿易有關的措施而制定的標准所定義的產品生產、製造的國家。
註:在這一定義中,「國家」可能包括若干個國家,一個地區,或一個國家的一部分。

15. CUSTOMS
海關
負責實施海關法、徵收關稅和稅費,適用與貨物進出口、轉移、存儲有關的法律法規的政府機構。
註:
這一術語也用於指代海關的任意部分或其主要或下屬部門。
這一術語也作為形容詞與海關關員、關稅和稅費、貨物監管或其他任何在海關許可權之內的事務連用(海關關員、關稅、海關辦公室、海關申報)。
修正本《京都公約》總附約第2章

16.CUSTOMS CLEARING AGENT
報關員
向海關辦理貨物通關業務的人員,代表他人直接處理海關事務。
註:
1.報關員的實例有報關代理人,報關行工作人員和運輸經紀人。
2. 一些國家要求報關員或報關行取得海關行政許可或被海關授予證書。
3. 參見「第三方」的解釋。1974年《京都條約》附件。

17.CUSTOMS CONTROL
海關監管
海關為確保《海關法》得以有效實施所採取的措施(*)。
註:
這些措施可以是廣義的,即指向所有進入海關關境的貨物,也可以是狹義的,特別針對如下情況:
a) 貨物的位置
b) 貨物的原產地(涉及到高稅率等)
c) 適用於這些貨物的海關手續(海關過境等)
(*)《京都條約》修訂版第二及第六章

18.CUSTOMS DECLARATION
海關申報
以海關所規定和認可的形式,向海關提供所需的任何信息和細節。
註:
1. 本項包括以電子手段進行的申報。
2. 本條同時涵蓋經過紅綠通道系統的旅客的申報行為。

19.CUSTOMS FRAUD
海關犯罪
任何人為逃避或試圖逃避全部或部分的稅款,所做出的欺瞞或試圖欺瞞海關的行為,或為取得有悖於《海關法》相關規定的利益,違反海關所頒布的政策法令的行為,即構成海關犯罪。(*)
註:
1 在有些國家,欺瞞海關的行為只有在存在主觀故意時才構成海關犯罪。
2.由於疏忽所造成的誤報不視為海關犯罪。
3在一些國家或海關關境內,以政府其他機構名義所做出的違反海關法令條款的行為不視為海關犯罪。
Nairbobi Convention.
(*)《內羅畢公約》

20.CUSTOMS LAW
《海關法》
規范貨物的進口、出口、運輸、存儲和海關的行政行為的法定和控制條款,以及海關在其法定許可權的基礎上所制定的相關規章。(*)
註:
海關法一般包括如下條款:
——海關的作用、權力和責任,以及相關人員的權利和義務
——各種海關手續,以及各種海關申請所需的條件和辦理程序
——進出口稅費的相關要素
——違反海關規定所需承擔的法律後果
——申訴的手段和方法
(*)《京都條約》修訂版第二章

21.CUSTOMS OR ECONOMIC UNION
海關或經濟聯盟
作為由世界海關組織成員組成的聯合國專門機構,它有權通過成員共同加入的公約實施對其成員具有約束力的立法,並根據內部程序,有權決定簽署、批准國際文書。
注釋
“海關或經濟聯盟“一詞的內容包含在聯合國“區域經濟一體化組織”相關公約之中。

22.CUSTOMS PROCEDURE
海關手續
所有這些必須由相關人員和海關依據海關法律進行操作(*)。
注釋
1、這些手續可能包括植物檢疫、動物檢驗、移民、貨幣流通和許可證規定。
2、各海關間的處理程序與措施需依據京都公約(*)總附件,經修訂的京都公約第2章

23.CUSTOMS SEAL
海關加封
由一個封條和一個封鎖組成的特製構造。海關關封用於海關的特定流程(特別是海關轉關),通常為使被施封貨物引起注意以避免非法干預。
注釋
海關關封通常使用在貨物外包裝、集裝箱、運輸工具的裝卸容器等;也可以用於區分不同貨物。

24.CUSTOMS TRANSIT
轉關運輸
貨物在海關監管下從一個海關所在地運至另一個海關所在地的海關監管流程。
注釋
1.海關通常允許貨物在海關監管區域內轉關運輸:
(1)從一處設有海關的地點進境,再從一處設有海關的地點出境(通運貨物轉關);
(2)從一處設有海關的地點進境,運往境內另一處設有海關的地點(進口轉關);
(3)從境內一處設有海關的地點運往出境地海關(出口轉關);
(4)從境內一處設有海關的地點運往境內另一處設有海關的地點(國內轉關)。
上述四種轉關模式統稱為“國際轉關運輸”。根據雙邊或多邊協議,貨物在跨越一個或多個關境時,海關轉關操作不外乎上述四種情況。
2.1974年《京都條約》附件E.1.,1975年修訂後的《京都條約和TIR carnets框架下貨物國際運輸海關會議》明細附件E第一章就轉關運輸進行了闡述。

25.CUSTOMS TRANSIT OPERATION
海關過境手續
在海關管制下將貨物從一處海關運到另一處海關的海關手續。(*)
(*)根據1974京都公約附件第一章以及修訂版京都公約附件第一章。

26.EQUIVALENT COMPENSATION
(Compensation équivalente)
替代補償
系指依據某些海關制度,要求出口或者進口貨物在品名、質量和技術特徵方面與之前已經進口或者出口的貨物相同。(*)
注釋
1. 根據歐洲經濟委員會《關於對國際運輸中使用的集裝箱海關處置公約》的規定,該術語指復出口或者復進口的某個集裝箱應當與先前進口或者出口的另一個集裝箱屬於同一類型。
2. 在某些國家,該制度僅僅用於因為出現了來自於與那些已經出口或者進口貨物的相同貨物的補償產品,而解除進口加工或者出口加工中的暫准進出口。
3. 在某些國家,該制度也可適用於那些將要被進口或者出口的貨物。
(*)參見《京都公約》(修正本)專項附約六第一章和第二章指南。

27.EQUIVALENT GOODS
(Marchandises équivalentes)
替代貨物
系指在品名、質量和技術特徵方面與供進口或出口加工的進口或出口貨物相同的貨物。(*)
注釋:
1.該術語或概念被用於《京都公約》(1974)附約E.4(退稅),E.6(進口加工的暫准進口),E.7(貨物的免稅替換)和E.8(出口加工的暫准出口)。
(*) 《京都公約》(修正本)專項附約六第一章和第二章。

28.FREE TRADE AREA
(Zone de libre échange)
自由貿易區
系指由幾個國家結成關稅同盟後,其關稅領土所形成的實體。區域內的國傢具備如下特徵:
——對於有關來自自由貿易區范圍內任何國家的產品免除關稅,
——每個國家保留海關稅則和海關法,
——自由貿易區范圍內的每個國家在海關和經濟政策上保持自主,
——考慮到不同的海關稅則以及防止出現貿易偏差,貿易應當建立在適用原產地規則的基礎上,
——在自由貿易區內消除限制性貿易規則。

29.FREE ZONE
(Zone franche)
自由區
系指締約方境內的一部分,進入這一部分的任何貨物,就進口稅費而言,通常視為在關境之外。(*)
注釋:
1.商業自由區和工業自由區之間存在一定的區別。在商業自由區,貨物被允許作後續處理,但通常禁止加工製造。在工業自由區,貨物可以依據授權加工處理。
2.在《京都公約》(1974)附約F.1中,涉及到自由區的規定。
3.在一些國家,自由區被賦予其他不同的名稱,例如“自由港”,“保稅倉庫”或者“對外貿易區”。
(*)《京都公約》(修正本)專項附約四第二章

30.FRONTIER TRAFFIC
(Trafic front alier)
邊境貿易
系指在兩個毗鄰的邊境地區,邊民之間進行的進出口貨物貿易
注釋
1.邊境貿易應依據專門的海關法規。
2.在《伊斯坦布爾公約》附約B.8和D、《京都公約》(1974)附約F.3以及《京都公約》(修正本)專項附約九第一章中,涉及到適用於邊境貿易的海關便利規定。

31.GOODS DECLARATION(Déclaration de marchandises)
貨物申報:
指相關人員根據海關規定的貨物申報程序及程序要求提供的貨物詳情所做出的規定形式的陳述報告。
注意:
根據國家規定,相關人員可能是貨物的進口商、出口商、所有人、收貨人、承運人等,或其法定代表人。

32.GUARANTEEING ASSOCIATION(Association garante)
擔保協會:
指被作為一項國際協議合同締約方之一的海關所批準的、為保障根據本協議條款應當支付給該合同締約方海關的一切合法款項得以支付的組織,並且該組織隸屬於保障鏈。
注意:
1、擔保協會通常建立於為便於貨物的臨時入境或國際運輸而制定的國際協議,例如:阿拉木圖、伊斯坦布爾和國際公路運輸公約。
2、在“保障鏈”、“擔保協會”和“發行協會”三個術語之間存在一定的聯系。

33.GUARANTEEING CHAIN
保障鏈:
擔保協會所隸屬的國際組織所執行實施的擔保計劃。
注意:
1、保障鏈通常建立於為便於貨物的臨時入境或國際運輸而制定的國際協議,例如:阿拉木圖、伊斯坦布爾和國際公路運輸公約。
2、在“保障鏈”、“擔保協會”和“發行協會”三個術語之間存在一定的聯系。

34.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知識產權
包括以下權利:
1. 版權及相關權利。
2. 商標權:某一製造商或商家用以確定自己的商品並使之區別於其它產品而使用的任何標志,包括文字,名稱,字母,數字,圖像要素,色彩的組合,以及上述內容的任意組合。
3. 地理標識,也就是指識別某貨物來源於某領土或該領土內的某地區或地方的標識,該貨物的特定質量、聲譽或其他特徵主要歸因於該地理來源。
4. 工業品外觀設計。
5. 專利權,此項權利適用於技術范疇內的任一項發明,不管是產品還是方法,只要其是新型的,包含創新要素並能用於工業製造,均能產生專利。
6. 集成電路的布局設計(又稱拓撲圖):受保護的布局設計或者包含受保護布局設計的集成電路。
7. 對未透露信息,如商業秘密或者機密性商業信息的保護。
註:1. 此專業術語由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定義。
2. 這只是一個大致的定義,海關部門在援引知識產權相關法規時,應參考《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

35. internal traffic
國內運輸
是指對於在同一關稅區內登上並離開運輸工具的人,以及裝上再卸下的貨物的運輸。
註:1. 另一術語“internal transport”也是指同一意思。
2. 根據《1972年集裝箱關務公約》以及《伊斯坦布爾公約》(附約B3和C)的規定,暫時進境程序下適用的運輸方式都可用於國內運輸。

36. issuing association
簽發機構
是指經海關核准授權能夠簽發ATA,CPD或者TIR單證的機構,此類機構直接或者間接隸屬於擔保鏈。
註:1. “擔保鏈”,“擔保機構”以及“簽發機構”之間存在著聯系。
2. 在某一協約成員國的關境內,此類簽發機構的運作必須經由此成員國的海關核准授權。

37.IMPORT DUTIES AND TAXES (Droits et taxes à l’importation)
進口稅:
基於或與進口貨物有關的關稅和所有其他稅、稅收或費用,但不包括任何由海關以其他國家機關名義給予或代為徵收的以提供服務的成本為限的費用。
(*)修訂後的京都條約附件第2章。

38.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Droits de propriété intellectuelle)
知識產權:
下列權利:
1、版權及相關權利;
2、商標:所有標志,包括文字、名稱、字母、數字、圖形、顏色組合,或者製造商或商人為了識別其商品、使其商品與其他人製造或銷售的商品區分開來所運用的以上因素組合而成的標志;
3、地理標志:能夠確定一個產品原產於某國領土或其某個區域或地方,並且商品的特定質量、名聲或其他特徵基本上歸因於該原產地;
4、工業品外觀設計;
5、涉及所有技術領域的、不論是產品還是工序的發明,只要它們是新的,包含了創造性環節,並且可為工業需求所用,即可成為專利;
6、集成電路的布圖設計(拓撲圖):已被保護的布圖設計或被保護的布圖設計所包含的集成電路;
7、對例如商業秘密和其他商業機密信息等未被披露信息的保護;
注意:
1、該詞由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定義。
2、該定義較為寬泛,海關當局在具體應用保護知識產權的法律權利,包括處理假冒商品交易時,應參考TRIPS協議內容。

39. letter-post items
函件
是指現仍生效的《萬國郵政聯盟稅法》(*)所謂“函件”的信件,明信片,印刷品,文獻資料等。
註:根據《萬國郵政聯盟稅法》的規定,此類“函件”須與海關申報單一並提交才能生效。
(*)1974年《京都公約》中的附約F4以及修訂版《京都公約》第二章中的專項附約J。

40. means of transport for commercial use
商用運輸方式
是指用以有償載人或者運輸工商業貨物的各種船舶(包括船用或者非船用的救生艇以及駁船,水翼艇),氣墊船,飛行器,路面交通工具(包括拖車,半拖掛車,以及各種交通工具的組裝形式)或者鐵路車輛。
註:1. 關於商用運輸方式方面的海關手續具體可見1974年《京都公約》中的附約A3以及修訂版《京都公約》第三章的專項附約J。這些附約包含了國際運輸中的各種商用運輸方式,其中對“商用運輸方式”一詞的定義包括商用運輸中必備的常用零部件,配件和設備,以及油箱中所用的潤滑油和燃料。
2. 在某些國家,“conveyance”這個詞語與“means of transport for commercial use”意思相同。
3. 參見《伊斯坦布爾公約》附約C條款1中的注釋3。

『伍』 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的英文怎麼寫

一到二十的數字英語如下:

1.one 英 [wʌn] 美 [wʌn] n. 一;一個;一體

2.two 英 [tuː] 美 [tuː] num. 二;兩個

3.three 英 [θriː] 美 [θriː] num. 三;n. 三;三個

4.four 英 [fɔː(r)] 美 [fɔːr] num. 四

5.five 英 [faɪv] 美 [faɪv] num. 五

6.six 英 [sɪks] 美 [sɪks] num. 六

7.seven英 ['sevn] 美 ['sevn] num. 七

8.eight 英 [eɪt] 美 [eɪt] num. 八;n. 八人劃船隊

9.nine 英 [naɪn] 美 [naɪn] num. 九

10.ten 英 [ten] 美 [ten] num. 十

(5)三區制英語怎麼說及英語單詞擴展閱讀

1-10的中文大寫

壹、貳、叄、肆、伍、陸、柒、捌、玖、拾。

中文數字,是中文使用的數字系統,在阿拉伯數字傳入前廣泛使用。以中文的形式表示的數字在開具發票、收據的時候經常用到,尤其在金融領域。

東亞地區書寫支票時仍會使用中文數字(通常是「大寫」),因筆劃繁復較難做假。但數字的中文表示和其它語言有很大的不同,如中文以每4個數字(萬)為一個小的分隔。

數字的這種繁化寫法,早在唐代就已經全面地使用了,後來逐步地規范化成一套「大寫數碼」。

『陸』 上海海關第三片區團組織海關專業英語詞彙翻譯研究匯總

上海海關第三片區團組織海關專業英語詞彙翻譯研究匯總 (首批60條) 1.ADMINISTRATIVE SETTLEMENT OF A CUSTOMS OFFENCE 海關違規行為的行政解決 國內立法明確的程序,在此之下海關有權處理海關違規行為,既可以做出裁定也可以協商解決。 註:海關違規行為的行政解決由1974年京都公約附約H.2和修正本京都公約特別附約H第一章明確。 2. APPEAL 復議 某人直接受到海關裁決或排除影響,或某人認為自己受此侵害,因此在向權利部門申訴前,申請救濟。 註:海關事務的復議在1974年京都公約附約H.1及修正本京都公約總附約第10章中明確。 3. ATA CARNETATA 單證 一種國際海關單證,在ATA公約和伊斯坦布爾公約條款下出具,具有國際有效地擔保效力,可以用於代替國內單證,並作為進口稅費的擔保,用於臨時進出境貨物,以及適用時的轉運貨物。該單證可以用於監管臨時出口或復運進口的貨物,但這種情況下,國際擔保不適用。 註:1.ATA單證原則上不能用於運輸工具的臨時進境。(參見伊斯坦布爾公約附約A第一款註解2) 2. ATA公約使用進口稅取代進口稅費,該稱法與進口稅費同等含義。 4. AUDIT-BASED CONTROL 稽查 海關對申報准確性和真實性的驗證措施,方法是通過檢查相關手冊、記錄、商業系統和相關人員持有的商業數據。 註:稽查在修正本京都公約總附約第6章明確。 5. BOARDING AND SEARCH OF MEANS OF TRANSPORT 運輸工具進入及檢查 海關進入運輸工作的行為,目的是: (1)從運輸工具負責人處收集信息,檢查運輸工具、貨物、儲備、職員和旅客的商業、運輸及其他單證。 (2)檢查、查驗及搜查運輸工具 6. CARGO DECLARATION 貨物申報 商業用途的運輸工具到達前或出發前提交的信息,提供了海關需要的入境或出境貨物的相關信息。 註:1. 貨物申報的屬性和內容在不同的國家有所不同,貨物的內容可能包括類型、數量、嘜頭、包裝數、貨物的簡要描述、毛重等。在一些國家,這些內容可以電子申報。 2. 貨物申報通常程稱作「艙單」,在一些國家,空運貨物艙單,輪船艙單或貨物艙單在貨物申報時接受。貨物申報有時也被稱作貨運申報。 3. 1965年倫敦便利國際貿易海上公約附約提供了貨物申報(國際海事組織範例表格FAL表2)。關於空運,相應的申報成為貨物艙單(1944年芝加哥國際民航範例表格)。 4. 商品申報可以在個人物品申報之後的貨物申報中提交。 5.貨物申報在修正本京都公約第1、2章附約A中定義。 7. CARGO MANIFEST 貨物艙單 在運輸工具或運輸單元中組成貨物的商品列表。商品艙單提供了貨物的商業情況,例如運輸單證號碼、收貨人、發貨人、埋頭、數量、包裝數量和種類、描述、貨物數量,可以用在貨物申報的場合。 註:貨物艙單的例子包括空運貨物艙單、輪船艙單、貨物艙單和公路運輸艙單。 8. CERTIFICATE OF ORIGIN 原產地證書 確定貨物的特定表格,政府或機構授權簽發,證明證書相關貨物源自特定國家。證書也可以包含生產商、製造商、供貨人、出口人或其他有關人員的申報。 註:1. 在這個定義中,國家一詞包括國家聯盟、地區或國家的一部分。 2. 1974年京都公約附約D.2,修正本京都公約特別附約K第2、3章,及普遍優惠制優惠安排框架中明確了原產地證明的特定形式。 9. CLEARANCE 清關 完成允許貨物進入國內使用、出口或進入另一項海關程序所必須的海關手續。 總附約,修正本《京都公約》第二章。 10. COMMERCIAL FRAUD 商業欺詐 違反任何由海關負責執法的法律法規規定,為逃避或企圖逃避對商品流通所徵收的關稅/稅款/稅費的行為; 和/或, 逃避或企圖逃避任何適用於商品的禁止或限制措施; 和/或, 收受或企圖收受沒有恰當權利收受的任何償付、補貼或其他支付; 和/或, 註:獲取或企圖獲取損害合法商業競爭原則和做法的非法商業優勢。打擊商業欺詐CCC手冊第二章中列舉了商業欺詐案件類型清單。 11. COMPENSATING PRODUCTS 補償產品 使用內發加工程序在一國生產、加工或修理而獲得的產品;或者, 在國外獲得,使用外發加工程序生產、加工或修理而獲得的產品 註:在某些國家,對與暫時進境進行內發加工或暫時出境進行外發加工在貨物描述、質量以及技術特徵上相同的進境、出境或國內產品進行加工而獲得的產品可能會被視為補償產品(與同等產品抵銷)。 1974年《京都公約》附約E6和E8,及修正本《京都公約》特定附約B第二章,特定附約F第一章和第二章。 12. COMPROMISE SETTLEMENT 協商解決 在違規人符合特定條件的情況下,海關(有權)同意放棄對這一違規行為的處理程序的協議。 註: 海關違規行為協商解決規定於1974年《京都公約》附約H.2.,以及修正本《京都公約》特定附約H第一章 同時可見「海關違規行為的行政解決」 13. CONTAINER 集裝箱 一種運輸工具(吊斗、可移動箱體或其他類似結構) 完全或部分封閉構成裝載貨物的箱體 具有永久性質,足夠堅固適合重復使用 經特別設計,便利貨物適合一種或多種運輸模式下的存儲而無需中途重裝 現成處理設計,特別是從一種運輸模式轉換到另一種運輸模式 易於填裝和清空設計 內部容量為1立方米或以上 「集裝箱」應包括適用於該型號集裝箱的附約和設備,只要這些附約和設備隨集裝箱攜帶。「集裝箱」一詞不包括運輸工具、運輸工具的附約或零部件、包裝或托盤。「可裝卸車身」應視為集裝箱。 註: 暫時進境的集裝箱設施在《伊斯坦布爾條約》(附約B.3.)和1972年《海關集裝箱條約》有規定。後者還就接受集裝箱施加海關封志後進行國際運輸的條件進行了規定。 1975年《根據TIR手冊進行國際貨物運輸的有關關稅協定》也對國際轉關運輸中使用集裝箱進行了規定。 14. COUNTRY OF ORIGIN OF GOODS 產品原產國 為適用海關關稅、數量限制或其他與貿易有關的措施而制定的標准所定義的產品生產、製造的國家。 註:在這一定義中,「國家」可能包括若干個國家,一個地區,或一個國家的一部分。 15. CUSTOMS 海關 負責實施海關法、徵收關稅和稅費,適用與貨物進出口、轉移、存儲有關的法律法規的政府機構。 註: 這一術語也用於指代海關的任意部分或其主要或下屬部門。 這一術語也作為形容詞與海關關員、關稅和稅費、貨物監管或其他任何在海關許可權之內的事務連用(海關關員、關稅、海關辦公室、海關申報)。 修正本《京都公約》總附約第2章 16.CUSTOMS CLEARING AGENT 報關員 向海關辦理貨物通關業務的人員,代表他人直接處理海關事務。 註: 1.報關員的實例有報關代理人,報關行工作人員和運輸經紀人。 2. 一些國家要求報關員或報關行取得海關行政許可或被海關授予證書。 3. 參見「第三方」的解釋。1974年《京都條約》附件。 17.CUSTOMS CONTROL 海關監管 海關為確保《海關法》得以有效實施所採取的措施(*)。 註: 這些措施可以是廣義的,即指向所有進入海關關境的貨物,也可以是狹義的,特別針對如下情況: a) 貨物的位置 b) 貨物的原產地(涉及到高稅率等) c) 適用於這些貨物的海關手續(海關過境等) (*)《京都條約》修訂版第二及第六章 18.CUSTOMS DECLARATION 海關申報 以海關所規定和認可的形式,向海關提供所需的任何信息和細節。 註: 1. 本項包括以電子手段進行的申報。 2. 本條同時涵蓋經過紅綠通道系統的旅客的申報行為。 19.CUSTOMS FRAUD 海關犯罪 任何人為逃避或試圖逃避全部或部分的稅款,所做出的欺瞞或試圖欺瞞海關的行為,或為取得有悖於《海關法》相關規定的利益,違反海關所頒布的政策法令的行為,即構成海關犯罪。(*) 註: 1 在有些國家,欺瞞海關的行為只有在存在主觀故意時才構成海關犯罪。 2.由於疏忽所造成的誤報不視為海關犯罪。 3在一些國家或海關關境內,以政府其他機構名義所做出的違反海關法令條款的行為不視為海關犯罪。 Nairbobi Convention. (*)《內羅畢公約》 20.CUSTOMS LAW 《海關法》 規范貨物的進口、出口、運輸、存儲和海關的行政行為的法定和控制條款,以及海關在其法定許可權的基礎上所制定的相關規章。(*) 註: 海關法一般包括如下條款: ——海關的作用、權力和責任,以及相關人員的權利和義務 ——各種海關手續,以及各種海關申請所需的條件和辦理程序 ——進出口稅費的相關要素 ——違反海關規定所需承擔的法律後果 ——申訴的手段和方法 (*)《京都條約》修訂版第二章 21.CUSTOMS OR ECONOMIC UNION 海關或經濟聯盟 作為由世界海關組織成員組成的聯合國專門機構,它有權通過成員共同加入的公約實施對其成員具有約束力的立法,並根據內部程序,有權決定簽署、批准國際文書。 注釋 「海關或經濟聯盟「一詞的內容包含在聯合國「區域經濟一體化組織」相關公約之中。 22.CUSTOMS PROCEDURE 海關手續 所有這些必須由相關人員和海關依據海關法律進行操作(*)。 注釋 1、這些手續可能包括植物檢疫、動物檢驗、移民、貨幣流通和許可證規定。 2、各海關間的處理程序與措施需依據京都公約(*)總附件,經修訂的京都公約第2章 23.CUSTOMS SEAL 海關加封 由一個封條和一個封鎖組成的特製構造。海關關封用於海關的特定流程(特別是海關轉關),通常為使被施封貨物引起注意以避免非法干預。 注釋 海關關封通常使用在貨物外包裝、集裝箱、運輸工具的裝卸容器等;也可以用於區分不同貨物。 24.CUSTOMS TRANSIT 轉關運輸 貨物在海關監管下從一個海關所在地運至另一個海關所在地的海關監管流程。 注釋 1.海關通常允許貨物在海關監管區域內轉關運輸: (1)從一處設有海關的地點進境,再從一處設有海關的地點出境(通運貨物轉關); (2)從一處設有海關的地點進境,運往境內另一處設有海關的地點(進口轉關); (3)從境內一處設有海關的地點運往出境地海關(出口轉關); (4)從境內一處設有海關的地點運往境內另一處設有海關的地點(國內轉關)。 上述四種轉關模式統稱為「國際轉關運輸」。根據雙邊或多邊協議,貨物在跨越一個或多個關境時,海關轉關操作不外乎上述四種情況。 2.1974年《京都條約》附件E.1.,1975年修訂後的《京都條約和TIR carnets框架下貨物國際運輸海關會議》明細附件E第一章就轉關運輸進行了闡述。 25.CUSTOMS TRANSIT OPERATION 海關過境手續 在海關管制下將貨物從一處海關運到另一處海關的海關手續。(*) (*)根據1974京都公約附件第一章以及修訂版京都公約附件第一章。 26.EQUIVALENT COMPENSATION (Compensation équivalente) 替代補償 系指依據某些海關制度,要求出口或者進口貨物在品名、質量和技術特徵方面與之前已經進口或者出口的貨物相同。(*) 注釋 1. 根據歐洲經濟委員會《關於對國際運輸中使用的集裝箱海關處置公約》的規定,該術語指復出口或者復進口的某個集裝箱應當與先前進口或者出口的另一個集裝箱屬於同一類型。 2. 在某些國家,該制度僅僅用於因為出現了來自於與那些已經出口或者進口貨物的相同貨物的補償產品,而解除進口加工或者出口加工中的暫准進出口。 3. 在某些國家,該制度也可適用於那些將要被進口或者出口的貨物。 (*)參見《京都公約》(修正本)專項附約六第一章和第二章指南。 27.EQUIVALENT GOODS (Marchandises équivalentes) 替代貨物 系指在品名、質量和技術特徵方面與供進口或出口加工的進口或出口貨物相同的貨物。(*) 注釋: 1.該術語或概念被用於《京都公約》(1974)附約E.4(退稅),E.6(進口加工的暫准進口),E.7(貨物的免稅替換)和E.8(出口加工的暫准出口)。 (*) 《京都公約》(修正本)專項附約六第一章和第二章。 28.FREE TRADE AREA (Zone de libre échange) 自由貿易區 系指由幾個國家結成關稅同盟後,其關稅領土所形成的實體。區域內的國傢具備如下特徵: ——對於有關來自自由貿易區范圍內任何國家的產品免除關稅, ——每個國家保留海關稅則和海關法, ——自由貿易區范圍內的每個國家在海關和經濟政策上保持自主, ——考慮到不同的海關稅則以及防止出現貿易偏差,貿易應當建立在適用原產地規則的基礎上, ——在自由貿易區內消除限制性貿易規則。 29.FREE ZONE (Zone franche) 自由區 系指締約方境內的一部分,進入這一部分的任何貨物,就進口稅費而言,通常視為在關境之外。(*) 注釋: 1.商業自由區和工業自由區之間存在一定的區別。在商業自由區,貨物被允許作後續處理,但通常禁止加工製造。在工業自由區,貨物可以依據授權加工處理。 2.在《京都公約》(1974)附約F.1中,涉及到自由區的規定。 3.在一些國家,自由區被賦予其他不同的名稱,例如「自由港」,「保稅倉庫」或者「對外貿易區」。 (*)《京都公約》(修正本)專項附約四第二章 30.FRONTIER TRAFFIC (Trafic front alier) 邊境貿易 系指在兩個毗鄰的邊境地區,邊民之間進行的進出口貨物貿易 注釋 1.邊境貿易應依據專門的海關法規。 2.在《伊斯坦布爾公約》附約B.8和D、《京都公約》(1974)附約F.3以及《京都公約》(修正本)專項附約九第一章中,涉及到適用於邊境貿易的海關便利規定。 31.GOODS DECLARATION(Déclaration de marchandises) 貨物申報: 指相關人員根據海關規定的貨物申報程序及程序要求提供的貨物詳情所做出的規定形式的陳述報告。 注意: 根據國家規定,相關人員可能是貨物的進口商、出口商、所有人、收貨人、承運人等,或其法定代表人。 32.GUARANTEEING ASSOCIATION(Association garante) 擔保協會: 指被作為一項國際協議合同締約方之一的海關所批準的、為保障根據本協議條款應當支付給該合同締約方海關的一切合法款項得以支付的組織,並且該組織隸屬於保障鏈。 注意: 1、擔保協會通常建立於為便於貨物的臨時入境或國際運輸而制定的國際協議,例如:阿拉木圖、伊斯坦布爾和國際公路運輸公約。 2、在「保障鏈」、「擔保協會」和「發行協會」三個術語之間存在一定的聯系。

『柒』 英語教材中的「三會單詞」「四會單詞」是什麼意思

三會是會聽、會說、會讀,四會是加個會默寫。

英語是一種西日耳曼語,在中世內紀早期的容英國最早被使用,並因其廣闊的殖民地而成為世界使用面積最廣的語言。

英國人的祖先盎格魯部落是後來遷移到大不列顛地區的日耳曼部落之一,稱為英格蘭。這兩個名字都來自波羅的海半島的Anglia。

英語與弗里斯蘭語和下撒克森語密切相關,其詞彙受到其他日耳曼語系語言的影響,尤其是北歐語(北日耳曼語),並在很大程度上由拉丁文和法文撰寫。

中古英語始於11世紀末,諾曼征服英格蘭;這是該語言受到法語影響的時期。早期現代英語始於15世紀後期引進的的印刷機到倫敦,在印刷國王詹姆斯聖經和開始母音大推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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